中南财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胡瑶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数: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财经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普通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制本科学生最长不超过3年;四年制本科学生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章 报到与注册 报到与注册 报到与注册 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本科招生章程规定的时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批准。

  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受理期均以两周为限。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校取消其入学 资格。

第五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和复查。

  初审包括:查明学生本人与高考报名照片是否相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层次、招生类别等关键信息与高考录取信息是否相符。初审合格的注册学籍。学生注册学籍后即享受学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学生义务。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策规定进行复查。

  新生复查基本流程为:

  1.学校根据国家招生策规定制订复查方案。

  2.校医院组织新生体检并及时提交体检报告。

  3.学院依规详查并向招生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4.学校招生部门根据复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5.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复查最终结论进行学籍处理。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新生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及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考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5.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参军入伍且提供应征入伍证明的;

  2.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3.新生因病经一年的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

  4.教育行管理部门规定可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的;

  5.经学校审查认定的其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除另有规定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限期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查合格,应于次年新生入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1.超过报到日起两周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2.初审发现考生信息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3.复查时发现违返高考录取策或高考弄虚作假舞弊的;

  4.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获批准且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5.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6.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因违纪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7.经学校审查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入学资格的。

第八条 学校在籍学生每学年按时报到并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

予以注册。

  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每学期需办理学期报到手续确认学习资格。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期间的学生可不办理学年注册和学期报到手续;完成学年注册和学期报到的享受该年度学生完全权利。

  学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应于新学期的前两周内完成。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校电子注册系统标注注册。在校学生逾期报到注册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患传染疾病有影响其他学生身体健康隐患的;

  2.因患一般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休学治疗的;

  3.因心理健康原因需要休学进行治疗或休养调整的;

  4.因怀孕或生育等原因暂不适合在校学习和生活的;

  5.因故需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学生因个人原因不适应学习生活环境需要休学调整的;

  7.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的其他应作休学处理的。

第十条 保留学籍,是指正式获得学籍的学生因故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保留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参军入伍、申请创新创业、出国出境留学,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申请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部队、创业管理机构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本人填写《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负责

人签署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行文发布后即生效;学校认为学生应予休学的,由学院听取学生陈述经综合评估后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行文发布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具有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教学及其他活动,因病休

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限至退役后两年;创新创业学生保留学籍,要保证四年在校学习时间并以不超过最长修

业年限为期限;其他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的,通常以学期或学年为期,自提出申请的学期起点日期开始计算。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但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于期满日起的两周以内申请复学。复学手续:学生本人填写《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申请审批

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证明导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问题已解决的材料,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行文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学可根据学分制原则、学习能力、学业完成情况,选择跟班就读或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

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编入本学科的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跟班学习有困难的,可根据学分制原则选课,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不改变专业而直接降级或留级。

第四章 退 学

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本人因自主选择而申请退学的;

  2.经清查或举报发现不符合国家招生策规定的;

  3.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学生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5.学生患严重的身心疾病或伤残且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6.学生的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的;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8.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自主选择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行文生效。

  2.符合退学情形所列第 2-8 款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向学生传达拟处置意见并听取学生陈述,学院经综合评估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报学生家属知情,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报学校校务会讨论批准后行文即生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南财经法大学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3.学生退学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可提供写实学习证明。

  4.学校向退学学生本人直接送达退学告知文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退学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原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

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审批执行《中南财经法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创新创业或参军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申请转专业执行学校关于学生修读专业调整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策及学校招生简章,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国际合作办学班。通过提前批录取、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的考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不能申

请跨批次、跨层次、跨类别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审批由学校教务部负责;各类国际合作办学班审批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转学审批由学校学生工作

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专业调整文件更新学籍,同时通知学生正式进入调整后的专业学习。

第六章 信息变更与学籍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定的高考录取名册为基础。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学生自主提供合法

有效证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查证,按学籍信息变更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进行定期或专项学籍清查。凡发现在校学生情况与名册不符的,所在学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

议,报请学校作出处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意见注销学生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按《中南财经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籍管理部门根

据学校行文公布的处理结论,标注并更新学籍学历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认定由学校医疗机构及其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认定由学校心理健康

与咨询中心及其指定的机构负责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期间遇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则调整,即时执行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新规则。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