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39 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规定,结合4556银河国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4556银河国际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情节轻微
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舞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
的行为;考试舞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
(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舞弊并舞弊未遂的;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
(五)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有考试课程内容相关信息的;
(四)传递、接收、交换试卷、答卷和书写有考试内容草稿纸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七)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舞弊的;
(八)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九)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二)参与集体(三人及三人以上)舞弊或罢考的;
(三)辱骂或威胁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委托他人代为考试的;
(三)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接收或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组织者;
(七)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均为 12 个月。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多次违纪舞弊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舞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在《中南财经法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填写违纪舞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舞弊主要情节,并要求该生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但有两名监考或巡视人员认定的,即可。
第十四条 对有考试违纪舞弊的,课程所在学院应在考试结束后即时将《中南财经法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试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送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舞弊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舞弊学生应在考试结束 24 小时内做出拟处理决定,并予以教务部官网上公布,内容包括事实、处理依据等,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二)学生对违纪舞弊事实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提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三)对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校校务会审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处理文件自公布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在处理意见上签字,如拒签,有两人证明并写明情况的,视为送达;对于确实无法送
达的,各学院应及时退回主管部门的负责科室,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上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处理文件送达后,学院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把签字后的原件交
还至主管部门的负责科室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被处分者的申诉,原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认真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考试主管部门为教务部,负责科室为教务部考试管理中心;研究生考试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负责科室为培养与督导办。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学生、在籍成人教育学生和本校参加校内外辅修学生的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其他国家级、省级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如另有专门的处理规定,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舞弊学生如有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6〕1 号)届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